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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94065号“玫瑰女郎MEIGUINVL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2-15 09:26 阅读()
异议人:刘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洪安
异议人刘红对被异议人苏洪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994065号“玫瑰女郎MEIGUINVL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玫瑰女郎MEIGUINVLANG”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药咨询;整形外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705956号“玫瑰女郎MEIGUINVLANG”、第7088167号“玫瑰女郎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发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94065号“玫瑰女郎MEIGUINVL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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