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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54172号“浪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0 11:28 阅读()
异议人: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韦文武
异议人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韦文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054172号“浪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浪戈”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合金;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352号“LONGINES及图”、第318347号、第9297142号“浪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表及其零件;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LONGINES及图”、“浪琴”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54172号“浪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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