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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22559号“茶有几 LOST IN TIM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12 09:15 阅读()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不二之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不二之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8822559号“茶有几 LOST IN TIM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有几LOST IN TIM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乌龙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380944号“茶几”、第36836877号“茶兀”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22559号“茶有几 LOST IN TIM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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