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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74252号“迪亚多纳陶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0 08:57 阅读(

  异议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志豪
  异议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志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374252号“迪亚多纳陶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亚多纳陶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瓷砖;非金属地板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49868号“迪亚多纳”、第24897708号“迪亚多纳蓝御”、第256984号“DIADOR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防水茄克;围巾;T恤”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74252号“迪亚多纳陶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