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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92433号“JINGDA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15 13:35 阅读()
申请人:北京创业光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92433号“JINGD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11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058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0363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数据分析;资本投资基金的管理;金融分析和研究服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服务;金融信息;融资服务;有关保险的咨询和信息;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房销售”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数据分析;资本投资基金的管理;金融分析和研究服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服务;金融信息;融资服务;有关保险的咨询和信息;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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