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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36350号“小马贝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0 13:27 阅读()
申请人:深圳亿成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36350号“小马贝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95854号“小吖贝奇”商标、第25003829号“小吖贝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和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铁盒定做合同及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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