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关于第45751351号“上海外国语大学第一实验学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5-20 13:17 阅读()
申请人:上海外国语大学第一实验学校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51351号“上海外国语大学第一实验学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教育部门核准,申请人的全称及其英文全称具有显著特征。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全称一致,且不具有其他可区分性的元素,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