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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753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0 13:09 阅读()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753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60272号“CAFERINA及图”商标、第10103641号图形商标、第9825393号图形商标、第158669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整体外观、含义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人“黑鲸HLA JEANS”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来源于“黑鲸HLA JEANS”品牌且申请人拟将其与“海澜之家”进行联合使用,故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年份审计报告、年度报告、荣誉证书、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四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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