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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01040号“山村阳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0 08:58 阅读(

        申请人:广西山村阳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亨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01040号“山村阳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1476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山村阳光”与引证商标“山姆阳光”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玩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