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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4657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8 08:48 阅读(

  申请人:江阴市鼎杰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携创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65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033992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