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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63235号“澹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1 08:52 阅读()
申请人:南京卓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63235号“澹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9114号“澹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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