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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701048号“京东商城 360buy.co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3-16 12:47 阅读()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昌市郊京东玻璃钢厂
申请人因第9701048号“京东商城 360bu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0099号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光电开关(电器);游泳圈”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商标在上述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光电开关(电器)、游泳圈商品上持续的使用了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两者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3、申请人企业及其创始人所获荣誉;4、市场推广发票;5、各大城市地铁、车体、车站宣传照片;6、电视广告检测报告;7、媒体、网络宣传汇总;8、电视广告、楼宇宣传;9、电视广告播出记录;10、各城市15-17年广告宣传;11、申请人企业及其创始人参加慈善活动照片;12、报刊、网站关于申请人的报道;13、申请人完税证明及行业排名;14、京东最早使用证据;15、申请人与各方组织调研及培训、交流活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光电开关(电器)、游泳圈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3月20日。2012年5月7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被依法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光电开关(电器)、游泳圈商品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光电开关(电器)、游泳圈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13未显示复审商标,且仅为申请人介绍及获奖证书、完税证明及行业排名,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4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10为申请人对其京东商城、京东品牌发布的广告,证据11、14、15为申请人参加或组织活动情况,证据12为对申请人京东商城的报道,以上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光电开关(电器)、游泳圈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光电开关(电器)、游泳圈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光电开关(电器)、游泳圈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光电开关(电器)、游泳圈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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