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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923122号“谷帘 天下第一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19 13:44 阅读(

     申请人:江西庐峰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23122号“谷帘 天下第一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1690号“第一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02837号“谷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48646号“天下第一双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195166号“天下第二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43541号“天下第二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13726号“谷帘泉天下第一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水样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