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38116076号“王老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24 09:08 阅读(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市王老湿百货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市王老湿百货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8116076号“王老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老湿”指定使用于第29类“速冻玉米”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80730号“王老吉及图”、第12518776号“王老吉WANGLAOJ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下属企业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王老吉大健康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权。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下属企业商号“王老吉”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16076号“王老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