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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50865号“熹茶阿叔 XITEA·UNCL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31 14:08 阅读(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路男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路男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8850865号“熹茶阿叔 XITEA·UNC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熹茶阿叔XITEA·UNCLE”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95312号、第21265873号“喜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咖啡馆、茶馆、餐馆”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50865号“熹茶阿叔 XITEA·UNC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