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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57937号“大啵嘻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24 13:57 阅读()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自力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自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057937号“大啵嘻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啵嘻茶”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98753号、第21265578号“喜茶”,第26449586号“喜茶黑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57937号“大啵嘻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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