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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19741号“今日花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15 14:21 阅读(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明山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明山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719741号“今日花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日花缘”指定使用于第26类“绳编工艺品、衣服装饰用亮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02689号“今世缘”商标、第1148798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6类“花边、衣服装饰品”、“钮扣、假发”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且双方商标整体具有较大区别,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19741号“今日花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