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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58833号“海康安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16 08:53 阅读()
异议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智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智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8458833号“海康安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康安保”指定使用于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33448号、第24046540号“海康威视”、第13628004号“海康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消防;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等差异细微,不易于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458833号“海康安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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