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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63174号“BEACH NIGHT KIS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0 09:08 阅读(

     异议人: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名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名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763174号“BEACH NIGHT KI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ACH NIGHT KIS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浴液;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19656号“BEACH NIGHT”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浴液;空气芳香剂”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63174号“BEACH NIGHT KI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