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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20589号“慕斯公主MUSIGONGZH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18 08:51 阅读(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英国安吉利运输工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安吉利运输工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120589号“慕斯公主MUSIGONGZ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斯公主MUSIGONGZHU”指定使用于第43类“养老院;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33524号“慕思”、第20361472号、第20389504号“慕思DERUCCI R”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餐厅”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企业名称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20589号“慕斯公主MUSIGONGZH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