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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41473号“大拇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22 17:29 阅读()
异议人:宁波大拇指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索香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大拇指锁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索香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5341473号“大拇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拇指”指定使用于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铁丝;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16982号“DAMUZH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挂锁;金属锁(非电);弹簧锁;保险柜”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整体外观易于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341473号“大拇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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