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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44963号“私密芭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19 17:38 阅读(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安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安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644963号“私密芭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私密芭芘”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牙膏;洗发液”及第5类“卫生护垫;卫生巾;牙科用固定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5378号“芭比”、第3039984号“BARBIE”、第1332975号及第2018706号“芭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类的“空气芳香剂”、第5类的“创可贴;维生素”、第16类的“纸巾;亲笔签名书”、第30类的“食用冰;蜂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我国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玩具”商品上的“BARBI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BARBIE”与其音译“芭比”已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芭芘”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及其音译“芭比”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44963号“私密芭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