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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37751号“LAMET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6 17:22 阅读(

     异议人: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律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乐迈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创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乐迈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8537751号“LAMET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LAMETT”,指定使用于第11类“澡盆;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89481号、第17489972号“乐迈 LAMETT”、第5334541号“LAMETT PASSION FOR FLOORS!及图”、第29334057号、第24014828号“LAMET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19类“木材;地板”、第27类“地毯;席”、第37类“建筑物防水;管道铺设和维护”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37751号“LAMET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