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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95018号“建钢J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25 17:22 阅读()
异议人:约翰格斯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廊坊建钢新育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领航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约翰格斯特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廊坊建钢新育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8895018号“建钢J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建钢J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灭火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用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64355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出版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95018号“建钢J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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