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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91563号“M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15 17:12 阅读(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魔术美发美容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魔术美发美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491563号“M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G”指定使用于第3类“润发乳;染发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02438号“M&G LIF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浴盐;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笔”等商品上的“晨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区别较大,关联性不强,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一款(8)项、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91563号“M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