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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18442号“HYS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18 10:06 阅读()
异议人:海斯特耶鲁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宏园盛通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斯特耶鲁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宏园盛通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第38318442号“HYS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YST”指定使用于第7类“压缩机(机器);冷凝装置;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抽气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16531号“HYST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收网机(捕鱼具);粉碎机;阀(机器零件);压缩机(机器);液压耦合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HYST”完整包含于异议人引证商标“HYSTER”中,且呼叫相近,含义未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18442号“HYS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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