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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98599号“迈樂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26 09:52 阅读()
异议人:渥弗林户外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松厚
异议人渥弗林户外用品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松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第38098599号“迈樂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迈樂云”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3415号“迈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化装舞会服装;鞋;袜;围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98599号“迈樂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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