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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20491号“EVISURETUR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16 09:42 阅读(

     异议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倩
  异议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第39020491号“EVISURETUR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VISURETUR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69987号、第32980315号“EVISU”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袜;面纱(布)”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20491号“EVISURETUR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