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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惩罚性赔偿的证据规则

发布于 2021-03-24 14:08 阅读(

(一)一般规则为主,特殊规则为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坚持一般规则的充分运用。当前强调“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引入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对特殊规则的适用,确能给案件增添程序性亮点。但不能因功利性趋向,悖离必要性原则。在一般规则的适用即可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不必再适用“书证提出命令、证据妨害”等特殊规则。
(二)个案适用,因需适用。对特殊证据规则的适用应坚持必要性原则。其一,缺乏必要性:如权利人的举证已将计算基数全部证明完毕,即可以直接计算赔偿数额。考虑到民事诉讼便利、经济、效率原则,大可不必再多此一举适用特殊举证规则。其二,确有必要性: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