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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
发布于 2021-03-13 13:58 阅读()
(一)填平为主、惩罚为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法律体系中,宏观衡量填平与惩罚的比例。填平原则是基础,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有益补充。补偿性赔偿遵循填平原则,要求对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弥补,既不能多也不能少;惩罚性赔偿的实质是比填平更多。惩罚功能体现为:赔偿数额>实际损失(侵权获利)。
(二)个案适用、因需适用
在个案审理中用于判断是否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惩罚性赔偿适用应坚持必要性原则。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限,如计算得出的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利益>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就无必要。如果把原告的诉讼请求置之不理,激进适用惩罚性赔偿,很容易越俎代庖,僭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惩罚权域。
(三)惩罚性因素赔偿为主、倍数罚则为辅
在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个案审理中,如何既体现惩罚性,又淡化惩罚色彩的原则?同理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限,如计算得出的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利益<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就有必要。但如何体现惩罚性呢?是否倍数罚则就够惩罚性,非倍数罚则不够惩罚性?在确需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在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中引入惩罚性因素,不宜机械主动适用倍数罚则,因为倍数罚则的惩罚性质过于浓重,民事责任的惩罚性必须考虑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惩罚性兼容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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