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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价值导向
发布于 2021-03-30 14:15 阅读()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合理诉求实现的最大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必须脚踏实地、落地生根。落实到具体的个案中,必须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合理诉求实现的最大化。
(二)强化“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举证的一般原则。指导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根本破解“举证难”。
(三)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尽可能引入惩罚性因素。鉴于倍数赔偿并非惩罚性赔偿的唯一实现方式,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理和本质,赔偿数额>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即带有惩罚性质,就能实现惩罚性赔偿区别于补偿性赔偿的惩罚(威吓)、预防(阻却)等制度价值。
“实现诉求>引导举证>落实惩罚”。实现诉求是终极目标,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具象化、具体表现;在民事诉讼中不可偏离诉讼请求的审理基础。第二、三项是实现目标的方法和路径,不能本末倒置、舍本逐末。必须充分保证权利人合法合理诉求实现的最大化,不必机械适用倍数罚则,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引入惩罚性因素,既可淡化倍数罚则的惩罚色彩,亦能实现惩罚功能,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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