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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复审伪证行为产生缘由

发布于 2021-03-25 09:17 阅读(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鉴于商标使用的证据主要由商标注册人掌握和提供,实践中不乏为维持商标注册而伪造证据的情形,且此种行为不易辨别和认定,通常需要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提供相反证据。为了维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商标权利人铤而走险伪造证据,以期逃避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具体表现在以下原因:
(一)客观不能:商标缺乏使用
商标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可以通过使用承载一定的商誉,进而成为无形财产,甚至可以通过买卖、转让等形式获取一定的利益。不少公司或自然人为谋取利益,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缺乏对商标进行使用的意图,因此无法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
(二)疏忽过失:凭证管理不善
实践中,不少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完善的经营体系,商品销售或服务过程不够规范化和规模化,例如缺少必要的宣传广告;缺乏财务审计报表,发票凭证保存不当;省略合同签订和发票开具环节,仅出具收据或送货单等自制凭证。
(三)心理因素:伪证方向清晰
发票详细地记载了商品交易过程,展示了商品品牌、规格、交易时间和交易双方等信息,符合商标使用证据的五要素。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出具,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是公众普遍认可的用以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基于发票较高的证明力和容易获取的特点,发票成为了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第一选择。
(四)利益因素:低成本高收益
商标使用证据的伪造,通常表现为对发票、报纸等明确体现时间的载体的涂改,手段缺乏技术含量,伪造成本低廉。若伪造的证据能逃避审查,则商标权利人能以不正当手段维持注册商标有效;若伪造证据不被采信,则理应被无效的商标依法归于撤销状态,仅少部分商标权利人会被处以罚款,如此侥幸心理更加刺激商标权利人铤而走险伪造证据。此外,商标权利人与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伪证提供者,试图“疑罪从无”,逃避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