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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撤销复审行伪证行为初探

发布于 2021-05-12 09:37 阅读(

(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的定义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的灵魂,对商标权的形成、商标保护范围的确定及商标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 。为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对于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不使用,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的情形,我国《商标法》设立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的制度,将此类商标重新归入公有领域中。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
(二)诉讼关键: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媒介,而使用证据作为商标使用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对认定商标是否连续三年不使用具有关键作用。
商标的使用一般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该商标注册人承担,用以证明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具备以下特征:(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识;(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4)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5)能够证明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
(三)现象异化:伪证表现形式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罚的多起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商标权利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具体包括报纸广告、销售合同、发票、商品图片等复印件。经查,商标权利人存在对他人商品图片、发票信息进行涂改、伪造等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均采取了提交伪造的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据,具体表现为对商品名称、商品品牌、销售方及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进行涂改,编造纳税主体信息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