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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复审诉讼中对伪证行为的处罚
发布于 2021-05-12 09:39 阅读()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商标撤销申请人提交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信息不一致”“查无此票”的发票查询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无发票销售方信息的查询结果截图作为证据,质疑商标权利人提交的发票证据真实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上述发票,并向地方税务局进一步核实发票的真伪,责令涉案商标权利人提交证据原件,并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上述主体未对不实之处作出合理解释且不能提交证据原件。综合查明的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上述证据系伪造,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上述案件中的伪证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涉案商标权利人部分予以顶格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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