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420319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20 11:34 阅读(

 
  申请人:杭州澳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杭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31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历史悠久,已由医药行业延伸至化妆品行业,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0615号“AU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03188号“AUSIA 澳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发票、销售合同、公司及车间照片、公司网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成套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经艺术设计的英文字母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认读为“AUSIA”,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