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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39364号“冀 精装美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15 11:23 阅读()
申请人:邯郸开发区峰惠建筑材料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39364号“冀 精装美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325号“美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9157号“美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84245号“美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84248号“美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油漆稀释剂;刷墙用白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冀”、“精装美巢”及房屋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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