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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6707号“全能魔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31 11:21 阅读(

 
  申请人:深圳市万联酷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96707号“全能魔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03857号“全能魔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联想寓意、商标造型等各个方面均有重大差别,为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全能魔轮”与引证商标“全能魔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