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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9017号“显亮J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24 11:15 阅读(

 
  申请人:显亮(昆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09017号“显亮J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5836号“吉尼斯JNS”商标、第6093007号“珈诺空间JIANUO SPACE MATCHES THE DECORATION JNS”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