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2209017号“显亮J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24 11:15 阅读()
申请人:显亮(昆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09017号“显亮J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5836号“吉尼斯JNS”商标、第6093007号“珈诺空间JIANUO SPACE MATCHES THE DECORATION JNS”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