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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89604号“正恒思远ZHENGHENGSI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1-12 15:16 阅读()
申请人:北京正恒思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89604号“正恒思远ZHENGHENGS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正恒思远”、字母组合“ZHENGHENGSIYUAN”及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4604号“博宇通达BOYOTOD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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