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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66607号“BLIND 40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05 15:22 阅读(

 
  申请人:武汉无计划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66607号“BLIND 40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28950号“BLIND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一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