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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82575号“硒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0-12 10:48 阅读(

 
  申请人:会昌县星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82575号“硒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