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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99774号“广大文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1-17 10:39 阅读()
申请人:珠海市亿洪达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99774号“广大文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广大文兴”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37993号“滨杰及图”商标、第14809688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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