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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10916号“Atlas c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09 14:46 阅读(

 
  申请人:第一罐头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10916号“Atlas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21150号“CAT'S及图”商标、第40667043号“CD 猫”商标、第11251469号“宠优 PURINA CAT CHOW及图”商标、第12407098号“MONGE SPECIAL CAT”商标、第18422105号“HOME CAT”商标、国际注册第1064439号“CAT HOUSE及图”商标、第11251470号“PURINA CAT CHOW”商标、第32836253号“猫姐姐 CAT及图”商标、第40263771号“ARTLIST COLLECTION THE CAT”商标、第10007583号“ATLAS”商标、第9587439号“TRADE ATLAS”商标、第9580690号“ATLAS”商标、第17517940号“猫S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多个国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在国际范围内有着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九经审查予以驳回,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权至2020年8月16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八、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动物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八、十至十三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六是否续展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