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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20357号“超客少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1-04 14:54 阅读(

 
  申请人:上海巨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20357号“超客少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6473号“Super Junior超级少年”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