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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54531号“楚留香CHULIUXI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1-12 13:29 阅读()
异议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健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小龙对被异议人孙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6054531号“楚留香CHULIUX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楚留香CHULIUXIANG”指定使用于第21类“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陶器;保温瓶”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商品化权等证据不足。但,《楚留香传奇》是当代著名武侠小说泰斗古龙先生的代表作品之一,楚留香作为作品主角可谓家喻户晓,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文字与《楚留香传奇》中主角名称完全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其商标的创作设计来源和使用证据。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仅侵占了他人智慧创作成果及其潜在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易使广大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亦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54531号“楚留香CHULIUXI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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