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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72359号“暮色爱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1-28 13:24 阅读()
异议人:四川省爱恋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欣
异议人四川省爱恋珠宝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第37072359号“暮色爱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暮色爱恋”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07255号、第7507113号、第6013804号、第7506474号、第7506367号、第7506432号、第10841380号、第7506396号“爱恋”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第11类“灯”、第14类“贵重金属锭”、第28类“游戏机”等商品和第37类“建筑”、第39类“运输”、第40类“碾磨加工”、第41类“节目制作”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故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13801号“爱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金刚石、宝石(珠宝)、戒指(珠宝)”等商品上的“爱恋”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可区分,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72359号“暮色爱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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