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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米高梅”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于 2019-10-17 15:03 阅读(

涉“米高梅”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沪0115民初85362号
 
 
裁判要旨
 
 
 
 
若境外企业的中、英文字号及其简称,通过在国内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具备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
 
 
 
他人在后擅自使用境外企业上述中、英文字号及其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在后使用者和在先企业之间发生市场主体上的混淆,误认其与境外企业商品或境外企业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METRO-GOLDWYN-MAYERSTUDIOSINC.)、米高梅公司(METRO-GOLDWYN-MAYERLIONCORP.)
 
 
 
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米高梅公司)、上海美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美影企管公司)、上海美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美影投发公司)
 
 
 
米高梅电影公司是米高梅公司的母公司。2016年始,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发现,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企业字号变更为“米高梅”,并以“米高梅”“MGM”以及相关雄狮标识于中国各地授权第三方开办米高梅影院,其中在中国上海市即授权被告美影企管公司与美影投发公司开办米高梅国际影城,并在上述影院装潢、会员卡、电影票、海报以及深圳米高梅公司提供的副券、工作人员名片、宣传册等上使用了其享有权利的“米高梅”“MGM”及雄狮图案。深圳米高梅公司还注册域名“mgmchn.com”“mgmchn.cn”并使用,并在其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MGM”“米高梅中国”“米高梅(中国)影业”“米高梅”等标识,用于宣传、推广米高梅影城加盟业务,其中还以“米高梅中国”“米高梅(中国)影业”“米高梅影业”“米高梅”等自称,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在深圳米高梅公司办公场所的装潢、悬挂证书、发放的副券、名片及宣传册中使用“MGM”“米高梅”“米高梅影业”“METRO-GOLDWYN-MAYER”“”等标识,并以“米高梅”“米高梅影业”“米高梅(中国)影业”“MGM(CHINA)FILMSLTD”等自称。
 
 
 
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深圳米高梅公司、美影企管公司、美影投发公司的上述行为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00万元。诉讼过程中,两原告因与被告美影企管公司、美影投发公司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米高梅”中文字号、“METRO-GOLDWYN-MAYER”英文字号以及“MGM”英文字号简称,经过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在国内长时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娱乐业领域特别是在电影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在没有任何授权及与两原告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变更企业名称使用“米高梅”字号及相关标识、域名,从事授权加盟、开办米高梅影城项目等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间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在其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办公场所的装潢、悬挂证书、发放的副券、名片及宣传册中,明示或暗示其与米高梅集团及两原告存在授权许可或其他特定关系,上述行为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还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域名“mgmchn.cn”及“mgmchn.com”移转至原告米高梅公司名下,由原告米高梅公司注册使用;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米高梅”字样;赔偿原告米高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30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讼,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对于境外企业中、英文字号及其简称的保护,取决于该企业的中、英文字号及简称是否经在中国境内的持续使用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并在相关社会公众中建立起与该企业稳定的关联关系。米高梅集团作为“好莱坞老字号”来华起诉,其中文字号“米高梅”、英文字号“METRO-GOLDWYN-MAYER”及英文字号简称“MGM”获得全面保护,体现了中国司法的公正和平等。
 
 
 
在判赔额的确定方面,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较高,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体系化、恶意显著、混淆程度高、持续时间长,且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合同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300万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前,还应当事人申请作出诉中禁令。
 
 
 
本案判决后,《光明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多家媒体纷纷报道,高度评价本案彰显了中国司法对中外主体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有效助力了外商投资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