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第19500821号“TRANSUNION”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3-01 12:47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934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279908号“TRANSUNION”商标、第5952827号“TRANSUN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为具有40多年历史的分析、决策与信息管理领域的国际领先公司,原异议人的“TRANSUNION”商标在世界范围已享有很高知名度,恳请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在金融服务、金融咨询等服务上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抄袭,应不予核准注册。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亦是对原异议人在中国广泛在先使用并享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的不当抢注。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搭便车、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间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1.原异议人简介、中国官方网站页面、媒体报道;
  2.国际获奖资料;
  3.工商登记信息;
  4.合同、备忘录、框架协议、会议记录、解决方案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意向反馈函;
  5.IDS核身人员手册、评分软件安装指南;
  6.相关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复制证明、百度搜索结果;
  7.商标注册资料、被异议人企业信息。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TRANSUNIO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市场分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9908号、第5952827号“TRANSUNION”商标分别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分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公司简介、媒体报道、获奖资料、服务合同、百度搜索结果、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复制文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是具有40多年历史的分析、决策与信息管理领域的全球第三大个人征信机构,其“TRANSUNION”商号经过长期使用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相同,在与异议人相关行业中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279908号、第5952827号“TRANSUNION”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对异议人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原异议人提交的资料仅能说明原异议人在第36类商标指定的金融服务、金融信息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不能证明原异议人的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原异议人在中国国内开展业务以其子公司“环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原异议人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不具有知名度。二、原异议人实际经营的服务内容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内容不相同也不类似,并且双方服务内容不具有关联性,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行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咨询等服务上。现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本案中,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公司简介、媒体报道、获奖资料、服务合同、百度搜索结果、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复制文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异议人是具有40多年历史的分析、决策与信息管理领域的全球第三大个人征信机构,其英文商号“TRANSUNION”经过长期使用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异议人英文商号为“TRANSUNION”,被异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与原异议人英文商号“TRANSUNION”所涉及的金融分析、金融咨询等属于同一领域,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对原异议人现有在先商号权的损害。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中国广泛在先使用并享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被异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恶意复制、抄袭,恳请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在金融服务、金融咨询等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难以全面反映引证商标一、二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市场占有、宣传及其美誉度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程度。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原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