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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SKA”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10 16:1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7220号“VOS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467459号“沃斯卡VOSKAR”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73期),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