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家有喜事 HAPPY FAMILY”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4:36 阅读()
申请人因第7178689号“家有喜事 HAPPY FAMIL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600号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福建省晋江市小兄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市保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4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福建省晋江市小兄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耐切尔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7178689号第32类“家有喜事 HAPPY FAMILY”注册商标,原第717868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申请人的“家有喜事 HAPPY FAMILY”商标在多个类别上已申请注册,且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相当知名度,美誉度,如果被他人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对生产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图片、样品实物、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2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3年12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商标提交的宣传使用图片、样品实物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客观形成时间,缺乏证明力。商标注册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福建省晋江市小兄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市保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4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福建省晋江市小兄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耐切尔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7178689号第32类“家有喜事 HAPPY FAMILY”注册商标,原第717868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申请人的“家有喜事 HAPPY FAMILY”商标在多个类别上已申请注册,且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相当知名度,美誉度,如果被他人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对生产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图片、样品实物、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2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3年12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商标提交的宣传使用图片、样品实物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客观形成时间,缺乏证明力。商标注册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下一篇:“普维”商标撤销复审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